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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相片沃恆小編

父母棄養政府來討?

已更新:2022年12月27日

📌父母棄養政府來討

📌情理法的糾結⁉️


👉🏻民法第1084條第1項規定:『子女應孝敬父母。』

👉🏻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兩條看似天經地義的條文,不用等法律特別規定,我們大家都知道父母養育我們長大,那當父母年紀大了,我們理當也要照顧他們,讓他們老有所依? But.......But.......But.................


如果今天這個父母因為各種原因,在我們小時候並沒有負擔養育責任,甚至連見面都沒有,對這位父親或母親,除了血緣外,並無任何親情養護,等到他們老了,突然出現要子女養他們,這應該就是一種情緒勒索,正常情況下,大家應該都無法接受吧!!!!



👉🏻雖然民法第1118條之1又有別規定:

『(1)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2)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3)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但以T律師實際執業的經驗來看,超過90%以上的子女,根本沒有上開請求法院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概念,通常都是被曾經棄養自己的父母請求扶養或是被提告遺棄時,才恍然大悟。甚至,是被政府催討相關安置費用時,才意識到為時已晚😱😱😱。


👉🏻老人福利法第 41 條規定:

『(1)老人因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負照顧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或其他情事,致其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發生危難者,直轄市、(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之申請或依職權予以適當保護及安置。老人對其提出告訴或請求損害賠償時,主管機關應協助之。

(2)前項保護及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依老人申請免除之。

(3)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計算書,及得減輕或免除之申請程序,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老人、老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


或依契約負照顧義務者於六十日內返還;屆期未返還者,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由上面老人福利法的規定,如果政府先出面安置了棄養子女的父母時,後續政府是會跟子女反過來追討扶養安置費用地變成要跟政府打行政訴訟的官司,真的非常得不償失🙅🏻。


雖然老人福利法有再規定,可以在特殊情況下,經由專家學者免除這項扶養義務,但是政府的追討行政處分一來,就可以強制執行子女財產,光是這點就夠累死人囉😌~


因此,T律師建議大家,如果真的有曾經被父母棄養的情況時,即早先向法院提出免除扶養義務訴訟,先透過法院確認無扶養義務的法律關係,之後不論是被血緣父母請求扶養或是被政府追討安置費用,都能夠予以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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