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爾律師最近幾個刑事被告當事人都很在乎會不會有前科,如果工作需要,能不能申請到良民證,來作為刑事辯護方向的考量因素之一。
是不是一但犯罪,就不能申請到良民證呢🤔,我們就來說說什麼是良民證?
什麼是良民證? 所謂的良民證,其實正式的名稱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就是一張表示「有沒有犯罪紀錄」的公文書,用來以證明有無曾經犯下刑事案件。所以原則上只要遭通緝中或是判決執行中的人,就無法🙅🏻申請到良民證。
但並不是所以犯罪者都無法申請良民證喔~
📣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有一些刑事案件是不會寫進良民證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
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也就是說,有以上七點的情形發生,不會被記錄到良民證內,還是可以申請到良民證🙆🏻♂️。
所以凡走過不一定必留下痕跡,良民也不一定是良民。
(至於雇主是否可以要求提供良民證,比爾律師下次再談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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